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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303执1710号
被执行人郭鑫等人罚金刑、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303刑初49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强制执行,现有款项可按比例向本案被害人返还部分损失,现予以公告。
一、公告期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如需补充申报损失,应在公告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佐证材料,逾期,不接受补充申报。本院收到被害人提交的申报损失材料后,将依法转交至案件侦查部门进行审计认定;
二、请退赔清单中的被害人填写附件二《收款账户确认书》,同时一并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款所用的银行卡复印件邮寄至本院。被害人损失的领取,无正当理由,不允许由他人代领。
三、本院收件地址如下: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1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608-2室黄助理(收);收件电话:0755-22373674。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助理 0755-22373674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