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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事退赔案款发放
公 告
(2023)粤0303执19855号
关于被执行人张小亮、贾金凤、曾秋文、朱跃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执行人王坤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荧兴源案),(2022)粤0303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本院从刑事部门随案移送的涉案银行账户中执行到位1888.15万元,为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首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案款进行集中发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退赔对象及退赔金额
《荧兴源退赔清单-第一次分配》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委托审计机构对首批执行到位款项1888.15万元按照 分配方案为“退赔金额=(投资金额-返还利息)*分配比例一非法所得”审计形成,通过检察机关、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审核确认后,移交至本院执行部门,本案将以《荧兴源退赔清单-第一次分配》中所列人员名单和退赔金额作为本案退赔依据。现将《荧兴源退赔清单-第一次分配》予以公示(详见附见1)
二、所需材料
为做好本案首批执行款集中发放工作,各集资参与人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如下领款资料:包括:1、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见附件2,必须使用本人银行卡,须签字、按手印);2、收款的银行卡复印件(须签字、按手印);3、集资参与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签字、按手印)。上述材料请邮寄至以下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708办公室王胜文(收)。
三、特别提醒
1.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工作人员不会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向集资参与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索要验证码等要求。
2.集资参与人须如实提供本公告第二项所需材料,如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案款发放工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集资参与人因未及时提交材料、身份验证不通过,证件号特殊,无证件号、多人登记为同一证件号等原因未能参与集中发放的,请联系本院,并向本院书面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收款账户等材料,本院审核后另行发放。
咨询电话:0755-25818089
公告期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向集资参与人划付款项。
特此公告。
附件: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