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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303执19855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3-04 15:32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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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退赔案款发放

  

(2023)0303执19855

 

关于被执行人张小亮、贾金凤、曾秋文、朱跃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执行人王坤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荧兴源案2022)粤0303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本院从刑事部门随案移送的涉案银行账户中执行到位1888.15万元,为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首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案款进行集中发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退赔对象及退赔金额

《荧兴源退赔清单-第一次分配》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委托审计机构对首批执行到位款项1888.15万元按照 分配方案为“退赔金额=(投资金额-返还利息)*分配比例一非法所得”审计形成,通过检察机关、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审核确认后,移交至本院执行部门,本案将以《荧兴源退赔清单-第一次分配》中所列人员名单和退赔金额作为本案退赔依据。现将《荧兴源退赔清单-第一次分配》予以公示(详见附见1)

二、所需材料

为做好本案首批执行款集中发放工作,集资参与人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如下领款资料:包括:1、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见附件2,必须使用本人银行卡须签字、按手印);2、收款的银行卡复印件(须签字、按手印);3、集资参与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签字、按手印)。上述材料请邮寄至以下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708办公室王胜文(收)

三、特别提醒

1.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工作人员不会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向集资参与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索要验证码等要求。

2.集资参与人须如实提供本公告第二项所需材料,如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案款发放工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集资参与人因未及时提交材料、身份验证不通过,证件号特殊,无证件号、多人登记为同一证件号等原因未能参与集中发放的,请联系本院,并向本院书面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收款账户等材料,本院审核后另行发放。

咨询电话:0755-25818089

公告期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向集资参与人划付款项。

特此公告。

 

 

附件:

1.荧兴源退赔清单-第一次分配.docx

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docx

 

 

二〇二




附件:11429153751.docx

1142815375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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