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来访人员进入接访大厅后,应先领取来访登记表,按登记表内容填写后耐心等候,由接访人员按先后顺序接访。
第二条 来访人员应当服从接访人员的安排和指挥,维护接访场所的秩序和整洁。
第三条 来访人员是集体来访的,应委派代表参加访谈,其他来访人员应在信访大厅内等候。
第四条 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第五条 来访人员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应实事求是,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六条 来访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刀具进入接访场所。
第七条 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信访工作秩序,不得喧哗、吵闹;不得聚众闹事或无理纠缠;不得损坏接访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威胁、侮辱、殴打接访人员。
第八条 来访人员不遵守有关规定,影响接访工作的,接访人员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责令其退出接访场所。
第九条 来访人员扰乱信访秩序、毁坏公共财物,侮辱、殴打接访人员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