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自诉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证明被告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自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自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五、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自诉人应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六、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