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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秦顺鸽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退赔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5-26 10:42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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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303执1668号

  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秦顺鸽罚金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粤0303执1668号。为依法有序开展退赔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退赔依据

  (2023)粤030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

  二、退赔对象

  秦顺鸽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受损集资参与人总人数为323人(详见附件1)。

  三、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按照本次可分配金额总额与应退赔总金额比值确定,并按照分配方案为“退赔金额=应退赔金额*分配比例”确定具体退赔金额。

  四、本次可分配金额总额

  本案可作部分退赔,可分配退赔总金额为2,319,926.12元。

  五、退赔方式

  银行转账。以退赔集资参与人本人(或继承人)在境内开设的I类银行账户储蓄卡作为收款账户。

  六、所需材料

  (一)受害人为自然人的需邮寄如下材料:

  1.受害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受害人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3.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 2)。

  每份均需受害人本人签字且捺印。

  (二)受害人已死亡需由继承人代领款项的。

  继承人只有一人的,需邮寄如下材料:

  1.继承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需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

  3.受害人死亡证明(公安开具);

  4.证明继承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继承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6.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 2)。

  每份材料均需继承人签名捺印。

  继承人两人及以上,除提交上述六份材料外,仍需全体 继承人协商推选一人对接本案领取退赔款项工作,且需提交 情况说明(需写明所有继承人均同意由 xxx 代为领取(2024)粤0303执1668号退赔款项,各继承人均需签名捺印)。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受害人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工作人员不会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向受害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索要验证码等要求。

  (二)受害人须在公告期内提交相关领款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三)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1号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0室  郑立薇(收)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专线电话(邮寄电话):0755-25818631。

  公告期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向受害人划付款项。

  特此公告。

  

  附件1秦顺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受害人退赔清单.docx

  附件2江西明骏案收款账户确认书.doc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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