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2025)粤0303执11685号
本院于2025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潘燕斌、苟国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粤0303执11685号。为依法有序开展退赔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退赔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3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
二、退赔对象
《润鑫珠宝涉案情况》登记的联系人(见附件1)。
三、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写明银行卡卡号及银行卡开户行信息);
每份均需本人签字且捺印。
请在公告期内提交相关领款材料,逾期未提交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1号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711室 李法官(收)
联系电话:0755-25038265
公告期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划付款项。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