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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303执9008号
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江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粤0303执9008号。为依法有序开展退赔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退赔依据
(2024)粤03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
二、退赔对象
《江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参与人退赔清单》(见附件1)。
三、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按照本次可分配金额与本案退赔总金额比值确定。
四、可分配金额
本院依法强制变卖被执行人江文名下证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及涉案人员主动向本院缴纳的款项,以上共执行到位149697.34元,其中73580.40元待个别投资参与人返利情况核实确定后再发放,现予以保留。综上所述,本次可分配金额为76116.94元。
五、所需材料(数据填写务必准确完整,以免影响退款)
(一)投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需邮寄如下材料:
1.投资参与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投资参与人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3.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 2)。
每份均需投资参与人本人签字且捺印。
(二)投资参与人已死亡需由继承人代领款项的。
继承人只有一人的,需邮寄如下材料:
1.继承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需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
3.投资参与人死亡证明(公安开具);
4.证明继承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继承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6.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 2)。
每份材料均需继承人签名捺印。
继承人两人及以上,除提交上述六份材料外,仍需全体 继承人协商推选一人对接本案领取退赔款项工作,且需提交 情况说明(需写明所有继承人均同意由 xxx 代为领取(2024)粤0303执9008号案退赔款项,各继承人均需签名捺印)。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投资参与人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工作人员不会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向投资参与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索要验证码等要求。
(二)投资参与人须在公告期内提交相关领款材料,逾期未提交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三)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1号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708室 王胜文(收)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专线电话(邮寄电话):0755-25818089。
公告期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向投资参与人划付款项。
特此公告。
附件1:江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参与人退赔清单.doc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