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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303执28599号
被执行人温洪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2020)粤0303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等,截至2022年3月11日,可供分配金额为人民币858,441.09元。被害人陈旭日等1597人的实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6,869,002.00元,可分配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应按比例分配赔偿各被害人。经计算,按比例分配系数为0.01509506,被害人陈旭日等1597人名单及确认的退款金额、具体分配金额详见附表(温洪涛合同诈骗案退赔被害人分配表),发布于本院官网“司法公开-执行公开”板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官网:szlhfy.gov.cn)。
各被害人如对计算结果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立案庭,因执行异议提起立案,同时请将书面异议材料邮寄至本院执行局(邮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712办公室郝法官,电话:0755-25429319)。逾期未提异议,本院将依据上述计算金额依法开展退赔工作。公告期结束后所提任何意见,本院均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