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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239号
被告人郭予辉集资诈骗退赔一案(粤辉财富案),2020粤0303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涉案账户资金至执行款专户,共得款项人民币2208483.07元,在扣除公告费人民币2500元后,余款2205983.07元用于退赔被害人。
现将本案被害人退赔金额予以公告(见附表),各被害人如对退赔金额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异议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请邮寄至以下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709办公室杨法官收,电话:0755-25419321。邮件封面请注明“郭予辉集资诈骗退赔一案异议材料”。
公告期满未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对退赔金额无异议,本院将按照公告的金额办理退赔。
特此公告。
附表:被告人郭予辉集资诈骗退赔一案(粤辉财富案)退赔金额表.pdf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