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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2875-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悬赏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现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国忠,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砂田镇茜坑村园子林,身份证号码44142319651004****。
执行标的额:三案总额人民币12657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悬赏内容: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根据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款项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扣除相应申请执行费后剩余款项的5%发放悬赏金。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找到的,奖励人民币500元。所有财产线索应以书面方式提交本院。如有两人以上提供同一有效线索的,本院将以书面材料签收时间在先的为悬赏金发放对象。联名提供有效线索的,悬赏金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悬赏有效期:2026年9月23日至2027年9月23日。悬赏有效期内本案一旦执行完毕,本悬赏执行即告终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发放悬赏金:
(一)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
(二)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三)提供的财产已经处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状态下的;
(四)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五)与被执行人等义务人串通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六)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七)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等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
本院将依法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如下:
被执行人:朱国忠,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砂田镇茜坑村园子林,身份证号码44142319651004****。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吴法官、曾助理
联系方式:0755-22741171、18138836852
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21号罗湖法院执行局713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