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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据申请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张振龙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宝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胜昔、陆春燕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特95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115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张振龙的申请,公告查找被执行人李胜昔、陆春燕隐匿、转移财产的线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胜昔、陆春燕隐匿、转移财产线索使本院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赏。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法官、吴助理举报电话:0755-22325272/25818089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