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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13444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据申请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国庆与被执行人苏卫华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02930.3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孙国庆的申请,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苏卫华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卫华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本案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10%予以奖赏。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曾助理
举报电话:0755-25038265、25366137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被执行人:苏卫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1065号,身份证号码4228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