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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303执3283号
申请执行人王凌与被执行人王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民终192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21303.5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海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凌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悬赏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王海光的财产线索(王海光,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1050号海洋大厦904房,身份证号码21110319801219****)。
执行标的额:人民币921303.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悬赏内容: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根据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款项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扣除相应申请执行费后剩余款项的10%发放悬赏金。所有财产线索应以书面方式提交本院。如有两人以上提供同一有效线索的,本院将以书面材料签收时间在先的为悬赏金发放对象。联名提供有效线索的,悬赏金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 王海光证照)
悬赏有效期内本案一旦执行完毕,本悬赏执行即告终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发放悬赏金:
(一)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
(二)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三)提供的财产已经处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状态下的;
(四)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五)与被执行人等义务人串通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六)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七)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等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
本院将依法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黄法官、吴助理 联系方式:0755-25038197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人民法院执行局7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