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2018)粤0303执13718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据申请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张伟宁与被执行人杨雪娜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62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62937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张伟宁的申请,公告查找被执行人杨雪娜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雪娜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本案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赏。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曾助理
举报电话:0755-25038265、25038098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被执行人:杨雪娜,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凤城市鸡冠山镇薛礼村五组66号,身份证号码210682*******1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