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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303执606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春云、刘秋云、肖小英、刘文亮与被执行人熊英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3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春云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悬赏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熊英文,男,布依族,1998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民族村第4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801029673。
执行标的额:人民币本金238090.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悬赏内容: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根据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款项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扣除相应申请执行费后剩余款项的10%发放悬赏金。所有财产线索应以书面方式提交本院。如有两人以上提供同一有效线索的,本院将以书面材料签收时间在先的为悬赏金发放对象。联名提供有效线索的,悬赏金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悬赏有效期:本案履行完毕前均有效。悬赏有效期内本案一旦执行完毕,本悬赏执行即告终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发放悬赏金:
(一)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
(二)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三)提供的财产已经处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状态下的;
(四)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五)与被执行人等义务人串通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六)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七)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等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
本院将依法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联系人: 钟法官、郑助理
联系方式:0755-22325640、25369284
本院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1号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602室
邮政编码:51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