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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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麦华锦与被执行人钟瀚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0)深罗法民三字第 232 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35430 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麦华锦的申请,公告查找被执行人钟瀚铖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钟瀚铖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本案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赏。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法官、曾助理
举报电话:0755-25038265、0755-22741357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