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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303执1634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区柳宁与被执行人邓子毅、马芳明、崔明宇、阚峰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3审前调2782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区柳宁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悬赏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现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崔明宇,男,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富民路林兴小区16号楼5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2301841983XXXX6353。 被执行人:阚峰,男,汉族,1984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同江市同江镇繁荣1组,身份证号码2308811984XXXX0015。 被执行人:马芳明,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庄浪县南坪乡寺门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0XXXX2676。 被执行人:邓子毅,女,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南巷口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XXXX40765。
执行标的额:本金1473219.95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悬赏内容: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根据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款项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5%发放悬赏金。所有财产线索应以书面方式提交本院。如有两人以上提供同一有效线索的,本院将以书面材料签收时间在先的为悬赏金发放对象。联名提供有效线索的,悬赏金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悬赏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悬赏有效期内本案一旦执行完毕,本悬赏执行即告终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发放悬赏金:
(一)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
(二)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三)提供的财产已经处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状态下的;
(四)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五)与被执行人等义务人串通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六)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七)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等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
本院将依法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 李法官、王助理 0755-25411187
本院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罗湖法院执行局704室
邮政编码:51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