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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303执1655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伍春阳与被执行人赵兴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 的(2023)粤0303民初17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29367.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伍春阳的申请,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赵兴太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向本院举报被被执行人赵兴太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本案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承诺自愿以到位执行款的1%(以1万元为最高限额)元予以奖赏。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755-22747124
联系人:胡法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姓名:赵兴太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村102号
身份证号码:15212219841024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