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3民初9638号
杨家斌: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家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9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家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人民币65055.69元。
二、被告杨家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以人民币65055.6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