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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的(2020)粤0303民初14603-14611、14613、14616-14621、14623-14626、14628-14630、14632、14634-14638、14640-14648、14650-14652、14654、14655、14657-14665、14667、14668、14670、14672-14679、14686-14694、14696、14700、14702-14712、14714-14720、14722-14724、14726、14727、14729-14732、14733-14782、14783-14789、14791-14800、14802-14816、14819-14821、14823-14826、14827、14830、14831、14833-14842、14844-14848、14850-14857、14859、14861、14863-14874、14876、14877-14893、14895、14897-14906、14908、14910、14911、14916、14918、14919、14923、14924、14928、14931、14934、14937、14939、14943、14947、14949-14956、14960-14968、14970、14972、14975-14976、14978、14979、14982、14984、14985、14987、14988、14991、14993、14995、14996、14999-15001、15003、15004、15007-15010、15014、15016-15020、15024-15026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4603-14611、14613、14616-14621、14623-14626、14628-14630、14632、14634-14638、14640-14648、14650-14652、14654、14655、14657-14665、14667、14668、14670、14672-14679、14686-14694、14696、14700、14702-14712、14714-14720、14722-14724、14726、14727、14729-14732、14733-14782、14783-14789、14791-14800、14802-14816、14819-14821、14823-14826、14827、14830、14831、14833-14842、14844-14848、14850-14857、14859、14861、14863-14874、14876、14877-14893、14895、14897-14906、14908、14910、14911、14916、14918、14919、14923、14924、14928、14931、14934、14937、14939、14943、14947、14949-14956、14960-14968、14970、14972、14975-14976、14978、14979、14982、14984、14985、14987、14988、14991、14993、14995、14996、14999-15001、15003、15004、15007-15010、15014、15016-15020、15024-15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各被告(详见判决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年费及杂费(详见判决书),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按协议约定、原告《关于调整信用卡项目服务项目的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的计收标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详见判决书),由各被告(详见判决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详见判决书),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详见判决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各案受理费(详见判决书),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