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印:
本院受理的原告闻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第11061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王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闻超借款本金57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印负担迳付原告闻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