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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303刑初385号
我院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英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集资参与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3)粤0303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叶英以人民币14118732.37元为限,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详见退赔清单)
三、追缴被告人叶英违法所得人民币40530元,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查封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阳光大厦606房产在被告人叶英未履行退赔责任时可作为执行对象予以处置。
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76部,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账本1本、SIM卡6张、POS机6台、银行卡350张,属作案工具,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方式:王助理,0755-25038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