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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303刑初815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伟、黄小飞犯诈骗罪、被告人蒋伟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2)粤0303刑初8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41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黄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36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蒋伟、黄小飞连带退赔诈骗案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清单另附);责令被告人蒋伟退赔集资诈骗案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清单另附)。
四、查封在案的蒋伟的房产一套予以追缴,用于退赔诈骗案、集资诈骗案被害人损失;查封在案的黄小飞的房产一套予以追缴,用于退赔诈骗案被害人损失;集资诈骗案冻结在案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追缴,用于退赔集资诈骗案被害人的损失。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联系方式:黄助理,0755-25038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