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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303民初11514、11521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9-13 15:23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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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303民初11514、11521号

龙锡标、陈泽桐

原告中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锡标、陈泽桐劳动合同两。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对(2023)粤0303民初11514号判决如下:

原告中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龙锡标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2494元。

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2023)粤0303民初11521案判决如下:

原告中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陈泽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2494元。

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О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人及地址:罗湖区法院912办公室  肖助理  0755—2503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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