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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16830号
苏小椰:
原告苏卓亮与被告苏小椰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1683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侵权,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元;2.被告在全国五家公开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被告在个人微信账号向原告公开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置顶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致歉内容需经原告确认;3.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七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