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3825号
中山市大涌镇贡生家具厂:
原告蒋连刚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大涌镇贡生家具厂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382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62882元、鉴定费1000元、住院津贴8000元(200元/天*40天);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17188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09月28日15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院联系人:曾子程
电话:0755-22725154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