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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11945号
中升日晖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秋林、陈晓霞:
原告陈言平与被告中升日晖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秋林、陈晓霞、林土瑞、陈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119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升日晖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何秋林、被告陈晓霞、被告林土瑞立即共同向原告陈言平返还合同投资款3300000元和补偿款330000元,合计3630000元,且四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中升日晖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何秋林、被告陈晓霞、被告林土瑞立即共同向原告陈言平支付合同投资款330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息计付,截止到2023年4月28日的利息为140042.07元,之后的利息按前述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中升日晖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何秋林、被告陈晓霞、被告林土瑞补偿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且四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陈苗星对被告中升日晖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起诉标的数额为3820042.07元;5.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保全而产生的保险费和公告费。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七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李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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