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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14938号
深圳市瑾铭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独峰科技有限公司、刘崇宏、杨国兰、深圳家智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亮佳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佰幻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新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瑾铭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独峰科技有限公司、刘崇宏、杨国兰、深圳家智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亮佳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佰幻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歌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14938号。现因本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08月31日10时30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谢莹
电话:0755-25038076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