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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1999)深罗法执字第81号
深圳市天龙实业发展公司、深圳梦达时装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1999)深罗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龙实业发展公司、深圳梦达时装有限公司抵押贷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聂梅生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聂梅生为(1999)深罗法执字第8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公布(张贴)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本公告同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院联系人:郑嘉敏
电话:0755-25369284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