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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13768-13818号
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利林、吴柳英、蔡敏、甘远红、熊国庆、邹华、胡亚玲、王欢、艾梦瑶、赵金柳、吴艳蕾、周丽梅、曹广广、周红梅、何淼、齐林兴、王莉、莫晓燕、宋冠华、文露华、曾凌辉、李海芳、吕青美、胡升闻、胡琳、叶子、吴永胜、颜佳凤、张玉兰、阳亲青、肖粤敏、项梅芳、黄彩玉、刘丽萍、黄洪贤、李金皓、蒙淑婷、顾旋、姚细妮、唐希、李小钰、郎武仪、梁栩亮、李荣珍、郑子基、国玉环、黄美益、赵丹丹、谢贵夷、黄小红、刘春弟:
原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利林、吴柳英、蔡敏、甘远红、熊国庆、邹华、胡亚玲、王欢、艾梦瑶、赵金柳、吴艳蕾、周丽梅、曹广广、周红梅、何淼、齐林兴、王莉、莫晓燕、宋冠华、文露华、曾凌辉、李海芳、吕青美、胡升闻、胡琳、叶子、吴永胜、颜佳凤、张玉兰、阳亲青、肖粤敏、项梅芳、黄彩玉、刘丽萍、黄洪贤、李金皓、蒙淑婷、顾旋、姚细妮、唐希、李小钰、郎武仪、梁栩亮、李荣珍、郑子基、国玉环、黄美益、赵丹丹、谢贵夷、黄小红、刘春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13768-138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息,其中含本金、逾期利息、账户管理费、违约金、扣款失败手续费(上述四项逾期费用暂计至取数日,此后以合同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电子签名认证报告所支出的费用1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08月0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3年08月0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