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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13973-14002、14011-14039号
黄国林、刘高平、曾春纳、张彪、刘国良、黄孔伦、余海峰、张伟强、郭厚平、姜鹏、苏畅、陈桂源、谢斌、曾琳静、赵勇杰、张进雄、肖湘非、崔禹然、周易华、王元生、吴创丹、陈小玲、秦发、李波、惠涛刚、李孟川、尹丽、邓人松、黄丁添、覃华宇、张腾达、邓著章、覃基冲、周爱和、徐瑞、朱立飞、林俊杰、田林、罗育强、郑芳平、张文静、张吴吉、张良基、祝大磊、胡先红、唐立帝、邓彬贤、邱伟、靳秀娟、王开杰、雷林、李丽华、郝洪雨、陈贺、张广宁、赵为金、钟洪恩、陈建府、唐涛: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被告黄国林、刘高平、曾春纳、张彪、刘国良、黄孔伦、余海峰、张伟强、郭厚平、姜鹏、苏畅、陈桂源、谢斌、曾琳静、赵勇杰、张进雄、肖湘非、崔禹然、周易华、王元生、吴创丹、陈小玲、秦发、李波、惠涛刚、李孟川、尹丽、邓人松、黄丁添、覃华宇、张腾达、邓著章、覃基冲、周爱和、徐瑞、朱立飞、林俊杰、田林、罗育强、郑芳平、张文静、张吴吉、张良基、祝大磊、胡先红、唐立帝、邓彬贤、邱伟、靳秀娟、王开杰、雷林、李丽华、郝洪雨、陈贺、张广宁、赵为金、钟洪恩、陈建府、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13973-14002、14011-1403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以及截止至暂计日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未按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拍卖费、评估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08月08日14时30分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院联系人:张玉鹏
电话:0755-82633620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