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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8330号
潘思中、刘锋:
原告卢连芳与被告陈建才、潘思中、刘锋、东莞市大朗莞将酒业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833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18万元及占用该款项的利息10920元(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从2022年8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12月21日,以本金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从2022年12月22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1月4日,应计算只货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3年8月2日9时15分在本院七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李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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