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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5463号
胡定聪、永新县鑫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李玉祝、张应平、张应梅与被告胡定聪、永新县鑫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303民初5463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