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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3145、3146号
深圳市盛赢盈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温贵铨、廖彩连与被告深圳市盛赢盈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两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3民初3145号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盛赢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贵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2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7041.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3民初3145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盛赢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彩连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2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345.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О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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