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4231号
张外湘:
原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皮志鹏、张外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423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67866元;2.被告连带赔偿利息损失(以67866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上浮50%,暂计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3年6月6日10时30在本院七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院联系人:李观兰
电话:0755-25038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