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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303民初1047号
叶家华:
原告庄锦志与被告叶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104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538000元及利息6016.82元【其中以欠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4倍的计息标准,自2022年12月11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11日利息为3893.33元;以借款本金23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计息标准,自2022年12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11日利息为2123.49元】;2.被告承担本案维权支出,暂计20000元,以上合计564016.8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3年5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七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李观兰
电话:0755-25038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