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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677号
游冠雄、惠州市新创远运输有限公司(曾用名:惠州市惠驰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陈锐佳、黄卫英与被告游冠雄、惠州市新创远运输有限公司(曾用名:惠州市惠驰贸易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677号。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82000元(其中电动自行车财产损失2000元,交强险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判决三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97284.4元;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以上请求金额合计1079284.4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七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李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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