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8854号
平舆县华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马俊红、颜庆宏:
原告金治林与被告颜毅华、马俊红、颜庆宏、第三人平舆县华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18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确认原告金治林与被告颜毅华、马俊红、颜庆宏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于2019年1月15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金治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2元,由原告金治林负担。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