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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03)深罗法执字第3511号
深圳市汇业投资有限公司、利浩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2003)深罗法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罗湖支行与深圳市汇业投资有限公司、利浩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海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广州海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03)深罗法执字第351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公布(张贴)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本公告同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
联系人:吴助理0755-25369425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