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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303民初62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3-07 09:37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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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3)粤0303民初62号    

韩程、王国富、深圳市新里程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东利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夏庆华与被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陈道鹏、刘存明、韩程、温武、林文昌、王国富、深圳市新里程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东利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6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答辩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04月25日14时3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 

法院联系人:谢远

电话:0755-82679659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本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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