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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759号
岗警龙、深圳市龙鑫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鑫发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岗警龙、深圳市龙鑫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75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1527元;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人民币2016元(以3152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四、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1-3项合计3954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04月17日10时30分在速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李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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