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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303刑初835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春财、李刚、黄祖英犯诈骗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1)粤0303刑初8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春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人李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人黄祖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四、责令被告人罗春财、黄祖英共同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责令被告人李刚以107万元为限退赔被害人损失。
五、追缴罗春财深圳市坪山区田头村竹韵花园2栋29楼01房房产,追缴况唯违法所得32万元,追缴李刚建设银行武汉省直支行账户6214662872126780内的资金,均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联系方式:何助理,0755-25038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