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送达公告

(2022)粤0303民初16572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2-02 10:34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字体: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16572号    

 

方燕

原告王惠秋与被告深圳市菲升酒店有限公司、深圳菲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庄波、方燕、陈丽娟、陈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16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菲升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菲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庄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惠秋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48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菲升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菲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庄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惠秋借款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惠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菲升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菲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庄波负担。原告已缴纳的上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菲升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菲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庄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640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