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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303民初23612号
詹秋杰:
原告吴楚平与被告詹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23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詹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楚平借款本金773950元;
二、被告詹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楚平支付截至2018年10月11日的剩余利息329040.34元;
三、被告詹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楚平支付2018年10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313950元按年利率6%计算,46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原告吴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4元,由被告詹秋杰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吴楚平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詹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承担的诉讼费用1489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詹秋杰负担。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院联系人:洪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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