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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3072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1-10 15:29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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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3执30723

关于深圳市正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庆辉、柏衡英典当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公证处作出的(2021)深龙华证字第7521号公证书及(2021)深龙华证字第11766号公证书确定张庆辉、柏衡英应向深圳市正源典当行有限公司偿还当金人民币1968000元及各项费用、利息。因张庆辉、柏衡英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正源典当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庆辉、柏衡英发出(2021)粤0303执3072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庆辉、柏衡英偿还当金人民币1968000元及各项费用、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庆辉、柏衡英仍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于2022年2月2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南侧怡都大厦16G房产张贴搬迁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房屋市价评估结果通知书,并依法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庆辉名下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南侧怡都大厦16G房产,以清偿上述二被执行人在本案的债务。上述房产已于2022年11月25日由买受人成功竞得并完成尾款、相关税费缴纳及各项房屋过户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本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张庆辉、柏衡英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迁出上述房产,室内动产亦请自行搬离,逾期不搬离的,视为放弃动产所有权。若到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停水停电并强制搬迁。如存在拒不配合或阻挠执行等行为,本院将对相关人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本公告张贴、公告日期:2023110

联系人:曾法官    联系电话:0755-2503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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