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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21060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2-29 09:38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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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21060号    

普宁市富雅织造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港瑞嘉祥贸易有限公司、普宁市富雅织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2106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国作登字-2018-F-00400961号《POP-DUCK》美术作品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原告国作登字-2018-F-00400961号《POP-DUCK》美术作品商品的行为;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1月30日9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陈于佳

电话:0755-2503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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