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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20460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2-19 14:31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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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20460号

刘海航:

本院受理原告彭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3民初2046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海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超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7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59元,由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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