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9061号
时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斐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3民初19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时春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斐锋偿还借款21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5元,由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