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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5983号
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锦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徐婉纯、深圳市万瑞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15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准许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