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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深罗法民四(劳)初字1731号
深圳市罗湖区佰步招待所、邓建军:
原告李放家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11)深罗法民四(劳)初字1731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佰步招待所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放家2011年3月18日至2011年4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183.9元;
二、驳回原告李放家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佰步招待所承担。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佰步招待所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院联系人:胡曼晴
电话:0755-22321281